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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保关系保怎么破(民生三问·关注低保认定②)

2016年11月03日 11:05:1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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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别地方的低保工作仍有漏洞,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人情保”“关系保”是咋来的?怎样杜绝村(居)干部独断专行、沾亲带故者借势上位的现象?能否保障人缘一般的困难家庭也能评上低保?如何加强监管、审核资质,排除主观因素影响,让客观事实说话?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问 低保评定怎么防止人情干扰?

  居民直接向乡镇、街道申请,完善问责制度

  记者:有什么办法遏制选人唯亲、串联拉票?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吴东立:一般情况下,低保户的确定会经过“个人申报—村民投票—上报上级政府”的过程。有些村委会跳过前两个程序,独断专行,村民就容易通过贿赂来获得村委会支持。这种情况下,就要启动村民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定要将低保遴选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同时建立顺畅的信息反馈、纠错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厅长韩元利:由村委等组织推荐低保户名单这种方式,在2012年前可能在部分地方存在,因为在这之前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受低保家庭收入难以计算、核对手段落后、工作人员认识偏差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的村(居)民委员会可能会采取“分指标”“轮流坐庄”等方式,推荐低保户名单。

  2012年9月,国务院出台意见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在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过程中,只是起协助作用,无权决定申请家庭是否能够享受低保。由申请对象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可以有效防范村(居)民委员会干部选人唯亲、串联拉票等寻租行为。

  广西建议有关部门帮助督促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制度。在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问 村民投票选低保户是否合理?

  不应成为主要依据,符合条件者都应保

  记者:让群众投票评选低保户,这是一些地方的做法。怎么看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低保户不应当是评选出来的,只要其收入与生活状况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就应当享受低保。符合条件者,即使通不过投票或人缘很差,也不能剥夺其享受低保的法定权益。让村民投票来评选低保户,这与理想的低保政策是有出入的。

  加强低保政策宣传,非常必要。要让老百姓真正懂得低保等政策并利用其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要建立畅通的救济渠道,让权益受损的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诉,同时还应当对违规违法现象依法惩处。

  吴东立:村民投票评选低保户是公共选择过程,有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比如村民的偏好,也就是人情问题。

  这可以通过回避制度来克服,也可以进行宣传教育,让农民充分了解低保政策,培养农民的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需要指出的是,民主评议不应成为判定低保的主要依据。

  韩元利: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政策理解上有偏差,将民主评议作为审核低保的主要关卡,这就可能导致人缘不佳的困难家庭无法享受低保。今后,我们将发挥低保核对大数据平台的作用,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科学、准确计算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同时,我们将改进民主评议的方法,建立和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备案管理制度、社会救助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核查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公示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人情保”“关系保”。

  问 如何保障低保制度公正实施?

  应建立专业救助机构,不能总让基层组织代办

  记者:很多贫困户,家庭收入比较模糊,怎么解决收入难以量化的问题?

  郑功成:目前的收入统计,存在口径不一和不规范现象,对贫困家庭收入的准确认定成为难题。更麻烦的是,一些地方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土政策”,有的甚至违背了低保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全面检讨,并在中央层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统一政策。

  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不能总是让基层组织代办,因为基层组织很难完全按照政策操作,也很难追责。

  还是应当走专业化、规范化的经办之路,即由专业的社会救助机构来受理申请,再经过专业的经济调查与评估,对符合条件者给予低保或其他救助待遇,这样便可以对专门机构进行集中问责。

  建立一支专业的救助机构,会增加行政成本,但这对于确保政策的有效性与严肃性来说是必要的。

  针对困难群体的制度安排不是只有一个低保政策,而是有一系列救助政策,需要统筹安排。

  吴东立:家庭收入通常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对于大多数农村贫困家庭来讲,经营性收入(种植或养殖的收入)应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个不难界定,我们可以通过市场价值来估算。部分家庭可能会有工资性收入(比如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比如房屋向外出租),这两项收入也很容易界定。

  剩下的问题就是转移性收入。政府的转移性收入(比如粮食直补等)有据可查,其他形式的转移性收入则不易核算,比如亲戚朋友的救助。

  针对这种类型的转移支付,现在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社会关系调查,来确定某一家庭是否具有稳定的亲朋救助。

  清晰厘定收入,成本可能偏高。建议采用一些指标倒推。收入具有隐蔽性,通过财产和消费反向考核收入,可能更有效率,比如拥有商业房产,装修、家电或大型农机具明显优于平均水平,家人有饭店消费或旅游消费,这些都是显性的。

  韩元利:广西于2014年6月率先建成启用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与公安、人社、工商等12个部门签署信息数据共享协议,解决低保申请家庭隐性收入和财产难以评估的问题。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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