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年卖车时大力宣传的“欧Ⅲ标准”,雷诺方面给出的回应是:“这是经销商自己的行为,与我们无关。”可是,“当年卖车给我的北汽众兴4S店已经关闭了,这不是死无对证吗?”蒋先生无奈的说。一位当年在北汽众兴的工作人员称,“雷诺的这批进口车确实是欧Ⅲ标准,它(雷诺)把这批车主给坑了。因为自己的操作失误,雷诺没有将2007年之前卖出的车辆申报为国Ⅲ标准。”
一直以“小众”形象示人的法国雷诺,为了改变市场劣势和小众的品牌定位,不断地在产品和营销上发力造势。在上周闭幕的2017上海车展上,雷诺除了带来国产科雷傲和科雷嘉参展外,还完成了旗下高端旗舰车型——ESPACE的中国首秀。“随着更多车型的发布和引进,东风雷诺将不断补强短板,用产品提升品牌知名度”,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翁运忠在车展上说。
然而,中国经济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个或许是简单的程序问题却在侵蚀着雷诺近两年积累的品牌信誉:“雷诺一直没有对旗下涉及车型进行申报”。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让车主齐女士的“欧Ⅲ标准的进口车变成了国Ⅱ的‘高污染车’”?又是什么原因让喜欢雷诺品牌十多年的拥趸直呼:“雷诺,你欠我们一个解释”呢?
蒋先生的进口雷诺梅甘娜
欧Ⅲ进口车“变身”国Ⅱ“高污染车”
今年2月23日,齐女士意外地接到了北京市交管部门开具的一张100元的罚款单,她有点发懵:“我好久不开车了,前段时间就是开着车到市里拜访个朋友,没有超速也没有闯红灯,怎么会有违章罚单?”然而,罚款的原因更让她不解:“违反机动车排放标准限制通行规定”。随即,齐女士电话咨询了交管部门,“交管部门告知我的进口梅甘娜是国Ⅱ标准,按照新规定,在工作日不能进五环;可是我的车明明是欧Ⅲ标准,这是当初销售人员特别强调的一个卖点,换成国内标准也是国Ⅲ,怎么变成国Ⅱ了啊!”齐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说,“交管部门说:‘有些车因为历史原因统一标注为国Ⅱ’”。
齐女士收到的北京市交管局的短信通知
据记者调查发现,北京市在2005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实施“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即汽车厂家生产的新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在此之前出厂的车辆(包括进口车)统一标注为国Ⅱ标准,而这也是上述交管部门所提及的“历史问题”。
同样的遭遇也发生在车主蒋先生身上。据蒋先生的讲述:2006年6月20日,他花了大约19.8万元(裸车价格),在北汽众兴(目前已经关闭)4S店购买了一辆梅甘娜(2006款 2.0 4AT),“当年买车的时候,销售人员跟我说:‘这款车是欧Ⅲ标准,比咱们国内标准高很多’”。因为“历史问题”,蒋先生的进口梅甘娜只能先标注成国Ⅱ标准,并指望将来可以升级成国Ⅲ。
蒋先生提供的购车凭证
谈及十多年前的购车经历,蒋先生仍然历历在目,“这价格当年能在亦庄买套房子,我当时就是迷信进口车,也信任雷诺这个国际品牌;另外,这车环保标准高,以为将来可以多开几年,谁成想是这样的结局?”
蒋先生嘴里所说的“结局”就是他的欧Ⅲ标准进口车莫名其妙地“变身”为国Ⅱ标准的所谓“高污染车”。而按照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对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自2017年2月15日起,国Ⅰ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在工作日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内区域道路行驶。违反限行规定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100元,每4小时计罚一次。”这样的“结局”对于家住北京北三环、单位在西二环的蒋先生来说,“等于已经报废这个雷诺车”。
“对于政府的环保政策,我肯定是支持的,而且也是我们老百姓想要的”,蒋先生愤愤地说,“我质疑的是,为什么我们欧Ⅲ标准的进口车会沦落为国Ⅱ标准的‘高污染车’?”
为此,蒋先生特地致电了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据蒋先生讲述: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回复称,“原则上讲,欧Ⅲ标准的进口车是可以换发三星绿标(国Ⅲ标准)的,我们已经通知各大汽车厂商对旗下涉及车型进行申报”。
针对雷诺风景Ⅱ、梅甘娜等车型未能换发新标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目前,主要的汽车厂商均已回复我们的通知,但是雷诺一直没有反馈;请您(车主)联系汽车生产厂家或当地4S店代理申报目录,我们不接受个人名义的申报。”
如此看来,蒋先生和齐女士的雷诺进口车没能换发成国Ⅲ标的原因,并不是车辆的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Ⅲ标准,而是雷诺在车型申报工作上的缺位。
互相推诿为哪般?
不过,对于“欧Ⅲ进口车变成国Ⅱ‘高污染车’”的问题,雷诺方面(包括雷诺法国总部、雷诺中国和东风雷诺)非但没有积极弥补,反而三改措辞:原本他们口中的“欧Ⅲ车”先是变成了“欧Ⅲ标准注册为国Ⅱ标准的车”,到最后直接沦落至“欧Ⅱ车”。
更让雷诺车主气愤的是,雷诺工作人员在处理该问题过程中,“态度非常恶劣,互相推诿,那种感觉就是觉得‘我们’是包袱,让我们赶紧淘汰旧车换新车”,蒋先生对记者说。
据蒋先生和齐女士反映,出于对雷诺品牌的信任和喜爱,一些车主在10多年前选购了价值不菲的雷诺进口车。现如今,因为雷诺车不能换发新标的问题,31位来自北京的雷诺车主自发地成立了“雷诺车友国二升级国三”微信讨论群,并与雷诺方面进行了多次交涉。
雷诺车主自发地成立了“雷诺车友国二升级国三”微信讨论群
据蒋先生讲述,2016年12月21日上午,他和另一位风景车主刘先生到雷诺中国设置在北京嘉里中心的办公室,就雷诺进口车不能换发新标的情况进行咨询。“雷诺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我们的车肯定达到欧Ⅲ标准。”蒋先生对记者说,“后来,这位工作人员跟我们说,‘10年前,欧Ⅲ标准的车没办法,只能先注册成国Ⅱ标准的车;现在换标国Ⅲ肯定没问题,您回去等我消息吧’。”
蒋先生继续对记者讲述:2017年1月5日下午,他接到东风雷诺的电话,被告知他们的雷诺车是欧Ⅱ标准;
2017年1月9日下午,他再次接到东风雷诺的电话,电话里的工作人员让他第二天到北京嘉里中心,与东风雷诺的相关工作人员及法务人员会面;
2017年1月10日上午10点,蒋先生和几位雷诺车主在嘉里中心702房间,与东风雷诺北京分公司的业务代表、技术人员及法务人员会面,并被正式口头告知“他们的雷诺车是欧Ⅱ标准,这是从法国总部得到确认的,但却不提供文字材料。”
对此,风景车主秦女士于2017年1月11日,给雷诺法国总部发送邮件,要求其提供涉事车辆及发动机的技术参数。雷诺法国总部在当天的下午(邮件显示时间为:2017-01-11 18:11:23)回复秦女士的邮件中称,“我们只负责欧洲地区业务,您的需求已经反映给相关部门,他们将会尽快回应您。”然而,秦女士却并未收到任何回应;“到最后,雷诺法国总部连邮件都不回复我了。”
秦女士提供的雷诺本部回复她的邮件
为了获取车辆及发动机的技术参数,雷诺车主们于2017年2月15日,再次来到嘉里中心。据秦女士讲述:当天,东风雷诺的业务代表、法务人员、外宣人员以及政府关系专员均出席参会,雷诺方面承诺“两周之内将车辆的配置情况、尾气排放数据等信息提供给我们”。但是,雷诺方面后来却一直没有联系我们,现在连我们的电话都不接听。
车主提供的2017年2月15日与雷诺方面会谈记录
而对于当年卖车时大力宣传的“欧Ⅲ标准”,雷诺方面给出的回应是:“这是经销商自己的行为,与我们无关。”可是,“当年卖车给我的北汽众兴4S店已经关闭了,这不是死无对证吗?”蒋先生无奈地说。
一位当年在北汽众兴的工作人员透露说,“雷诺的这批进口车确实是欧Ⅲ标准,它(雷诺)把这批车主给坑了。”据该工作人员的讲述:“雷诺因为自己的操作失误,没有将2007年之前卖出的车辆申报为国Ⅲ标准。”
面对投诉无门的车主,雷诺方面一边在换标的问题上敷衍了事,一边又极力推荐他们置换新的雷诺车,“6月底之前置换雷诺车优惠不少啊。”
雷诺,你欠我们一个解释!
可是,“这样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态度,我们怎么可能还会再买雷诺车。”上述车主几乎异口同声地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尽管我们不是从雷诺厂家直接购买的车辆,但是其对代理商——4S店有监管的义务,也应当承担代理商的代理造成的后果。不管怎么说,雷诺,你欠我们一个解释!”为此,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了东风雷诺市场销售部的相关负责人,并以短信形式发去采访问题,但截至发稿前均未收到对方回复。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张康亮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雷诺方面目前的做法与解释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缺乏国际车企的担当与责任,将对品牌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据张康亮律师介绍,从各方(车主、北京市环保局等)反馈的信息来看,雷诺方面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雷诺方面提供的进口车,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张康亮律师强调说,“建议消费者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手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黄莉凌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出担忧:“ 这一案例需要消费者先提供证据来证明,厂家曾经宣传或告知这些车辆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站在消费者角度来看,这一举证工作耗精力,而且成本也很高。”黄莉凌律师强调说,“从长远来看,企业出于品牌形象建设和维护,应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知情权,肩负更大的责任。”(中国经济网汽车频道原创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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