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3·15晚会揭露三个汽车品牌4S店“小病大修”的问题,并称占被调查经销商比例的73%,这一方面引起了消费者的愤慨,另一方面,这种违反常规的“钓鱼式调查”及其一杆子打翻一船人的结论,也招来了一些品牌授权经销商和业内人士的强烈反驳。但小季和老边关心的是问题的另一面。
小季:东风日产、上海大众和北京奔驰都在第一时间出来说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这显然是要挽回品牌形象的损失。
老边:这些厂家胆子够肥的,都反垄断了,居然还敢来管束经销商?按中国目前的反垄断逻辑和那些专家学者的说法,经销商和厂家应该是“平等关系”,谁管谁呀?不仅价格限制,连厂家向经销商发出商务政策、通函、资讯、通知等常见的单方行为,也都属于“纵向垄断”,如果对经销商“小病大修”进行处罚,那就铁定是垄断了。
小季:您这不是恶心那些专家学者吗?当然,经销商该由谁来管的确是个问题。我注意到,3·15晚会上说别的问题,最后都有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的人站出来表明“这事归我管”,说经销商的问题时,这些人都消失了,貌似只有主持人想管管。
老边:你也看出来了,这很有点意思。央视没有说明这事该由厂家来负责、来管,可以理解为前一段央视反垄断反得昏天黑地,把厂家和经销商的“平等关系”说绝了,所以现在不好意思出尔反尔,让厂家出面来管;而厂家也看到了机会,借此通过“表态”来向世人表明,经销商还是要由我来管。
小季:但厂家有人私下跟我说,他们也很纠结、很无奈:不管吧,不仅是害怕别人说你不负责任,更怕品牌形象受损,客户流失;管吧,又怕媒体说你是“纵向垄断”。
老边:这跟价格问题类似:经销商降价你限制是垄断,经销商加价你不限制,就是黑心。总之是要你左右为难,里外不是人。这正是迄今为止汽车反垄断的尴尬之处——传统的游戏规则被打破了,新的游戏规则还没有形成。
小季:但一直有媒体和专家说,应该废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像欧美那样,让经销商彻底脱离厂家的约束,来提高竞争效率。
老边:这或许是汽车反垄断争议中最不负责任和无知的说法。
美国有《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法》,欧洲有《(汽车业)限制竞争免责条例》(BER),都是针对汽车流通领域的“特别法”,不仅比我们的《办法》更高级,更具有强制性,而且优先于“普通法”。就因为汽车太特殊,在街上随时有可能变成杀人机器,原因可能是故意犯罪,可能是操作失误,也可能是车辆系统或部件失灵,事关公共安全和驾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必须严格管理,不是什么人都可以玩的。公安部专门设立车管所,跟踪管理汽车销售、使用到报废的全过程,也是这个道理。总之,我国的《办法》不仅不该废除,而且应该升格为像欧美那样的汽车销售特别法。
现在,新的《办法》还没出台,另外也已经有相关机构提出中国应该制定汽车特许经营法,在这些问题上,利益相关方还在博弈之中,新《办法》出台估计至少还要半年时间,汽车特许经营法制定、通过、实施更需要至少3年时间,中间的空档期不能没人管,不能说现行的《办法》已经作废了,否则,在这种浑沌中最容易受伤的是消费者。
小季:那您认为经销商到底该由谁管?
老边:说起来很简单,涉及法规的问题由政府监管,业务的问题由厂家来管。关键是厂家管到什么程度,这是需要讨论、调整的。
以美国为例,立法者很清楚,汽车的高技术含量、复杂的制造工艺、巨大的设备投资、售后服务的技术培训、安全和环保的苛刻要求、品牌的独占性以及竞争的残酷性等,决定了厂家在销售渠道中要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另外,美国的立法者很讲究对利益相关方“机会行为(缺乏诚信、投机取巧)”的“监督成本”。特别是经销商,在面对具体客户时,更容易表现出能捞一笔就捞一笔的“机会行为”,而厂家则更倾向于消除“机会行为”,因为品牌是自己的,“机会行为”给品牌带来损失远大于从中得到的收益。所以,在那些专业性比较强的事情上,要让占有主导地位的厂家来监管经销商,如果这种监管属于“纵向垄断”,也可以免责。而如果让政府来监管几万个经销商,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成本也远远大于主要监管几个厂家的成本,政府就可能越做越大,越管越多,让纳税人支付更高的代价,也更容易滋生腐败。这很值得我们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参考。
当然,经销商的话语权应该提升,关键是提升到什么程度,与欧盟或美国接轨吗?听起来很美,但要真的与欧盟或美国“接轨”,你就要在相关法律、信用体系、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等方面“一并接轨”。否则,经销商少了厂家的管理,也缺乏相关法律和信用体系的约束,政府有多大本事来接管由此带来的各种麻烦,保护消费者利益?
小季:这么说交通部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老边:交通部的路政管理、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对出租车的管理等等人们有目共睹,部长大人在人大上对相关问题的强硬表态也自有公论,现在要以这个《办法》全面介入号称“万亿规模”的汽车维修领域,我只关心两件事:一是千万不要让《办法》及其实施单纯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再分配,而让消费者利益受损;二是要特别防止让这个市场成了有关部门的唐僧肉,成了腐败的温床。
(何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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