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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覆盖99.63%存款人

2015-03-31 18: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新社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 魏晞)经过21年漫长等待、论证之后,3月31日,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在征求意见结束四个月后,《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公布。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记者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有一处比较明显的修改,即明确了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的偿付期限,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偿付存款”,明确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是一条“非常硬”的改变,明确了偿付日期,最大限度体现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31日对记者表示,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可以为99.63%存款帐户提供100%全额保障,“绝大部分存款通过存款保险立法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这50万元中,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个人帐户,也包括企业帐户。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此外,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

    在费率方面,存款保险采取基础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方式。“一开始,大家都从基准费率起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条例中重要一部分是,当出现四种情形之一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50万元人民币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这四种情形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况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完)

[责任编辑: 陆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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