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今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并提出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北京市将自十月一日起开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建立了包括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监管制度,为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和依据。
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报。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参加2013年度年报公示。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