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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乙类目录药品 自付比例下调至30%

2015-10-30 08:41 来源:山东商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梁赓)日前,济南市人社局发布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自付比例通知。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个人负担,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中40%的自付比例,下调为30%。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价格略高的药品。“甲类目录”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根据规定,使用“甲类目录”药品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此次调整后,参保人自付的比例下降至30%。

[责任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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