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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排除法比列举法更有用

2014-04-02 09:47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近日,三水区委书记苏伟波上线微访谈,就三水发展与网友互动。对三水何时铺开负面清单的问题,苏伟波给出了时间点:拟6月份全面实施负面清单。虽然三水不是最早实施负面清单的城市,但此举仍然值得点赞。

  或许有人不太理解负面清单究竟好在哪里,不妨先了解身边的一个例子。

  一次,笔者和朋友到外面下馆子。他打了个比方:比如你请客人吃饭,问人家想吃什么。人家说“随便”,立马就不好操作了。如果你问客人“不吃什么,有什么忌口的”,事情就简单多了。

  负面清单好比“你有什么忌口的”,是排除法,列出你不要什么。正面清单则好比“你想吃什么”,相当于列举法,列出你要什么。相比而言,排除法更好操作。从这个例子来看,实施负面清单的好处不言自明。

  作为今年三水政府工作报告出现的一个新名词,“负面清单”从其一开始提出就备受关注。而在周边的南海,推行包括负面清单、准许清单及监管清单等“三单”管理的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后,也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

  从这一点来看三水拟6月实施的负面清单,不难看出是一个利好政策。对于投资运营而言,其管理方式由“白名单”转为“黑名单”,是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体现,是一次对政府与市场边界重新界定的制度变革。

  苏格兰哲学家、经济学家休谟曾提出一条著名的“无赖原则”,即“制度的设计要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只有严密才能让其服从公共利益。”此话虽然难听,但不可否认的是,人都有冲动的本能、逐利的天性。负面清单的实施可收缩政府审批范围,使边界更为清晰,有助于实质性推动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减少自由裁量权和相应的寻租空间,规避相关部门滋生腐败。

  不过,在期待其出台实施、为其叫好点赞之时,有两点还值得引起注意。

  其一,负面清单的制定需要基于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但从效率原则看,可以尝试分领域、分区域实践,进行有步骤地突破。面对这一本身存在一定“变量”的改革措施,不一定能做到“毕其功于一役”。

  其二,隐性壁垒能否消除?实施负面清单其实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也就意味着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有权进入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所有制企业真正实现了公平竞争。例如民营企业早已被获准进入某些国有经济占主导的行业,但至今在那些行业中,民营经济的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这诚然与民营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有关系,但更与存在各类隐性壁垒密切相关。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中,值得进一步消减隐性壁垒的生存空间。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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