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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纳入新《消法》 风险须显著方式提示

2014-03-12 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金融服务纳入新《消法》风险须显著方式提示

  3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详解消费维权问题。 中新网 张越摄

  中新网3月11日电 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并把金融服务业纳入新《消法》调整范围。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时指出,为保证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知情权,作为商家或经营者要在条款中对涉及风险部分提供非常显著的提示。

  常宇表示,这次把一部分金融服务业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一商品服务的时候,有对产品的知情权,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作为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对他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进行一个全面的介绍。

  常宇进一步解释,新《消法》涉及到金融消费,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新增加一部分格式条款的规定,作为商家或者作为经营者要在格式条款中,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中间特别涉及到风险部分;双方对产品服务发生争议,各自负担民事等问题要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提示。

  金融主管部门在审核相关金融企业制定的这些格式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对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之后,要承担的风险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一定要把这方面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给消费者。

  在谈及惩罚措施时,常宇表示,同时这次在《消法》修订中,对于一种故意的欺诈行为,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惩罚也提高了,由原来的处于一倍到五倍处罚,调整为一倍到十倍,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十万以下的行政处罚。(中新网财经频道)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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