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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执法才能扫除“霸王条款”为公众撑腰

2014-02-17 10:09 来源:南方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绘图:吴文锋

  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然而,本地媒体调查发现,惠州目前仍有一些餐饮店禁带酒水和设置最低消费。

  长期以来,“谢绝自带酒水”成为国内餐饮行业的“潜规则”,由此也引发诸多争议。还有不到一个月,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又将到来。每年此时,关于“禁带酒水”等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总是被翻来覆去地提及。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发话表态,将这类“霸王条款”明确为违法。这也被外界视为一锤定音,让不少消费者底气大增。

  虽然“禁止自带酒水”可以让餐饮企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消费者外带的酒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责任界定不清,但事实上,关于“禁带酒水”的规定无效性很早就有一定法理依据。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近些年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东等地的消费者协会也都曾指出这类属“霸王条款”,背后意图是获取暴利。

  然而,现实的违法违规成本仍不足以抑制餐饮业逐利的冲动。在全国各地,禁止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的单方面规定仍司空见惯,惠州亦概莫能外。笔者发现,除了饭店、酒店等普通餐饮场合,在惠州的一些KTV等娱乐场所,也经常可以看到“禁带酒水”的告示。在外面1元钱即可买到的普通瓶装矿泉水在这些场合却摇身一变要价5、6元甚至更高。有业内人士表示,餐饮店打出“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试图通过强制消费和捆绑销售,向消费者兜售更高价格的酒水,以期攫取超出常规的利益。

  虽然通过查找公开资料未能确定惠州是否曾发生因自带酒水而打官司的案件,但从本地论坛看来,关于这一问题的投诉、抱怨同样不在少数。为何此类现象层出不穷?餐饮经营企业违法成本太低是关键。在工商执法部门对这类现象还没能常态化查处介入的情况下,经营企业就有空子可钻,特别是暴利驱动强化了其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机。正如马克思曾批评资本冒险时所言,当利润达到10%时,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时,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时,他们敢践踏法律。

  除了执法的因素外,消费者在遇到此种纠纷时维权意识不强也是重要原因。由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还不完善,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性、平等性尚未实现。通常而言,在餐饮消费过程中,相较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缺乏平等对话的机会与权利。在遭遇“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时,多数消费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沉默、忍气吞声,甚至逆来顺受。不过,消费者不敢以及不愿维权,与维权、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也不无关系。这也无形之中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继续实行“霸王条款”的“底气”。

  要解决这一难题,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威严是突破口。在这方面,值得期待的是,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其中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更加明确地界定为违法。希望执法部门以新版法律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查处,让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成为全民共识。特别是对于那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现象,有必要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让“禁带酒水”式“牛皮癣”无处可存。当然,工商执法部门的查处行动也不应集中于每年的“3·15”前后,关键是要将市场监管常态化,确保市场主体不敢逾矩违规。

  周欢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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