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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说到更得做到

2013-06-26 10:22 来源:经济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其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现象饱受争议。两者干着同样的工作,工资却相差许多,各种福利更是不在一个水平。这样的现象无疑不合理,如今进行纠正是一种制度善意,也在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不过,许多人担忧这样的规定能否得到有力执行。毕竟,早在1995年,我国《劳动法》就明确规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同工同酬”制度。如今18年过去了,这些规定仍未有效落实,“临时工”的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与落实。

  谁都不愿意看到善法没有“善果”。要确保同工同酬,不仅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制度善后。对普遍存在的执法疲软情况应进行纠正,确保法律执行力。对长期存在的“问责轻飘”顽疾,也应根据新的法律予以根治,绝不能让法律成为“没牙的老虎”。

  从根本上说,要消除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就要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废除用工“双轨制”,唯此才能营造公平的用工环境,确保每一个职工更有尊严地生活。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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