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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回扣暴露法律漏洞

2013-02-18 09:27 来源:法制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春节是各地游客到海南度假的高峰。近日,央视记者调查发现,海南旅游市场许多环节都充斥着回扣现象,回扣比例基本上都超过50%。

  如今的旅游业被人们视为黄金产业,利润丰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项利润空间很大的产业,如果处于信息严重倒挂的情形下,就可能存在寻租空间,从而产生回扣。

  相对于游客来说,旅行社和导游明显地具有信息优势,旅游地的一些部门为谋取更多利益,当然会给旅行社和导游回扣。

  导游拉游客去买东西,并私下收取回扣,实际上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消费者的利益,这已经和商业贿赂没什么区别了。

  可是,到目前,我们听说过有谁因为回扣问题被法律惩处的吗?旅游业里的这种潜规则之所以盛行一时,在很大程度上和我国刑法的漏洞有关系。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此行为的,均以受贿罪论处”。

  但在行贿问题上的规定就有些区别。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那么就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给那些非国有旅游公司人员回扣,就无法按行贿论处。实际上,在目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背景下,对此分别界定,就不太符合平等对待原则,同时也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一些困惑。

  因此,我们应该明确,在任何行业,回扣都是犯罪,并且在法律上予以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遏制旅游业里回扣潜规则的盛行,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马广志)

[责任编辑: 王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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