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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 “魏则西悲剧”能否避免受关注

2016年09月01日 13:10:16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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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各方博弈基础上的利益格局。由于操作空间较大,如何落实规范内容,是下一阶段的重中之重。落实是比制定法规更能刺痛各方主体的利益再调整

  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通过百度搜索可以发现,原来标注为“商业推广”的信息,也改为了“广告”标识,这是《暂行办法》带来的一个变化。

  互联网广告开始进入逐步规范的初始阶段。7月4日,《暂行办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7月26日,为了落实《暂行办法》,工商总局还下发《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查处一批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持续保持整治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为配合《办法》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同步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工作。截至目前,该中心一期基础建设已经完成,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实现对数百家网站的监测。该中心将于明年正式投入使用。

  多次参与《暂行办法》研讨的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因“魏则西事件”备受关注的搜索界定为广告外,该规范还涉及多类型互联网平台。

  从不同类型看,付费搜索涉及的是搜索平台,比如百度等;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严格要求,涉及的是医药企业;对邮件广告的规定则可能直接影响邮件服务商的利益,比如163邮箱;对程序化购买广告的规定,则涉及这一新兴行业的整体发展,其中就包括阿里等巨头;对广告拦截、过滤的限制,则与360浏览器等有一定关联。

  规范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只是经过长时期博弈的初步产物。据了解,本来计划和《广告法》修订同时于2015年9月1日颁行的《暂行办法》因重重阻力,推迟了整整一年。《广告法》修订和《暂行办法》起草均由工商总局主导。

  一位同时参与上述两份法规文件研讨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广告法》修订对广告的界定并不周严,工商总局也曾表示,“这个问题不要着急,即将出台的《暂行办法》将直接明确列举什么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竞价排名包括其中。”

  《暂行办法》牵涉到的互联网主体之多,各方利益博弈之难,可见一斑。所以,互联网广告规范效果如何,最终还与产业发展、企业内部规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监管方式的改变等密不可分。

  另一方面,规范制定以及监管执法难免要面临互联网广告“技术壁垒”。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互联网巨头参与广告立法的程度很深,由于“立法者和工商总局对于互联网技术均不是太熟悉,所以,到底怎么弄,还是需要互联网平台专家参与。从最初的条款起草,到互联网平台调研,到初稿成型逐条审议,互联网巨头都会深度参与。”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各方博弈基础上的新利益格局初定,利益格局初定之后,如何落实规范内容,更加明确不断出现的新的互联网广告监管,则是下一阶段的重中之重。而且,由于《暂行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本身的操作空间较大,落实可能是比制定法规更能刺痛各方主体的利益再布局。

  首先,纳入互联网广告监管范畴,并不意味着就明晰了监管内容。以付费搜索界定为广告为例,宋亚辉就指出,是否将搜索服务界定为商业广告,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关键是服务提供者的审核义务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义务。因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本身要不要审核,标题以及快照的摘要,是否要经过审核,这是更为关键的审核义务,而《暂行办法》对此并没有明确提及。”

  其次,《暂行办法》对新的广告业态留出了足够宽松的空间,这一方面是为了不过多干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下一步监管提出新要求。比如,《暂行办法》用三条内容规范起程序化购买广告问题,分别是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但是,更多属于解释概念,并没有细化的界定,实体规范并不多。

  所谓程序化购买,是指通过交易平台代表广告主自动执行广告媒体购买流程,就像股票交易平台一样,连接广告交易的买方和卖方。2012年也被业界称为“程序化广告元年”。在行业内部,阿里旗下的阿里妈妈营销平台和Google在中国推出的DoubleClick Ad Exchange广告交易平台,带动了中国程序化购买发展的大潮。随后,腾讯、新浪和百度等广告交易平台纷纷涌现。

  宋亚辉说,阿里妈妈目前并没有足够能力审核通过交易中心的发布内容,该种模式也是计算机技术背景下的商业创新,所以,从三条条文也可以看出,“实体上的规定并不多,可能也是担心影响商业模式的创新。”

  再次,广告规范中的“老问题”可能面临新情况,比如大V广告以及软文等。近日,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暂行办法》时分别提到,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国华还表示,新《广告法》是禁止“软文”的,“至于微信里的有些文章算不算软文,下一步还要制定相关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把自然人作为广告发布者,虽然没有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也是广告参与者,尤其是一些知名网络大v,受众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可能比一般媒体影响还大,特别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网络大V以及其他组织、公司等,在广告法上就是属于广告发布者。

  不过,朱巍也表示,监管网络大V广告营销“很费劲”,尤其是一些“软广告”。比如,某大V发布了一种酒或一种烟的文案,但他们称是自己使用的,“即使有商业表达,当事人就不承认是广告,也几乎没有办法规制。”在朱巍看来,规范网络大V广告很难依靠法律层面的细化,最终有赖于自律、公约,通过信用制度自我约束。

  《暂行办法》的出台,也被工商总局视为是“克服重重困难出台的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规章”。未来,贯彻落实,恐怕依旧会面临“重重困难”。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监管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满足社会良性发展,不能因为过渡监管,而妨碍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要“到位”,又不能“越位”。

[责任编辑: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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