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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页面擅用美术图片 被判赔偿4.5万

2014-06-04 15:59 来源:解放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两张龙舟广告插画,本是广东一广告公司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计,却出现在电商1号店的端午节网络页面及礼品卡上,而这种使用并没有经过授权。广告公司起诉索赔12.5万元,法院最终判赔4.5万余元。

  这两张图片是广告公司员工2010年创作的龙舟广告插画系列美术作品。2010年10月起,广告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作,将这两张作品授权给邮政银行3.9万家门店宣传使用,但著作权仍属于自己。2013年6月,1号店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及礼品卡上使用了这两张作品。广告公司认为,1号店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号店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费用2.5万元。

  法院认为,两张作品是广告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设备创作完成,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广告公司。网络上虽存在与涉案作品高度相同的图片,但1号店既不能证明该图片先于涉案作品发表或者使用,也不能证明该图片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且不排除他人擅自将涉案作品上传到网络上的可能。据此,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王治国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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