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大电信企业反垄断诉讼华为胜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美国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200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此案涉及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最前沿的法律问题,其判决导向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
这是一场横跨太平洋的知识产权纷争。华为起诉称,IDC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对华为的专利许可设定过高价格。IDC还启动美国“337调查”、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来拒绝交易,损害市场秩序。
广东高院确认,IDC实施了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行为,构成垄断侵权行为。高院判决依据主要有三点:IDC对华为的4次报价均明显高于对其他公司,甚至高达百倍;针对全球手机销量远不如苹果、三星的华为索要高价明显缺乏正当性、合理性;为迫使华为免费许可其名下所有专利给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调查”和诉讼,强迫给予免费交叉许可。
在庭审中,相关市场的划定、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具备域外效力成为两大重点。IDC辩称,应当将2G、3G、4G视为同一商品市场,将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法官对此并不赞同,认为通信标准之间代表着不同技术发展阶段,具有不可替代性。
主审法官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有规定,对于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管辖。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期也初布裁定华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家指出,华为赢得官司,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突破技术堡垒,赢得发展空间。也为企业如何运用反垄断诉讼等知识产权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提供了借鉴。 (记者 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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