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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

2013-02-12 09:04 来源:中国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中国网8月9日讯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9日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

  为保护海峡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五条规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定 义

  本协议内:

  一、“投资”指一方投资者依照另一方的规定,在该另一方所投入的具有投资特性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企业的股份或出资额及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履行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企业名称及商号、商誉;

  (五)交钥匙、工程建造、管理、生产、收益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权利;

  (六)经营特许权,包括培育、耕作的特许权利,以及勘探、开采、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利;

  (七)各种担保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

  投资特性指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对收益或利润的期待和对风险的承担。作为投资的资产发生任何符合投资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形式上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特性。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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