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8月7日电(记者 谢丹)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到2016年底,福建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福建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
《意见》指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意见》还明确,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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