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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全面覆盖

2014-05-07 14:19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自2009年启动以来,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5853起,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4791件,调解成功4089件,成功率达85.3%,协议履行率100%,人民调解已成为化解医疗纠纷的重要渠道。四年来,全省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完善了医院内部沟通协调、应急处置联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社会救助“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目前,省市县三级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卫生部门指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福建省从三个层面推进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在医疗机构集中的设区市,依托人民调解员协会、医疗协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独立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在医疗机构较少的县(市),依托县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室。同时,注重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协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至2010年底,全省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78个县(市)全部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力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注重选聘具有懂医、懂法、擅做群众工作的医学、法学专业人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作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全省每个市医调委配备了5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县医调委配备了两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达415名。同时,每个医调委还组建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达3172名。

  2012年省司法厅、省卫生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做到机构、场所相对独立,统一悬挂人民调解标牌标识,设立“五簿”、“二册”,制订接待、受理、调处、回访工作流程。指导各地医调委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南平等地总结了“分清责任、过错赔付、依法赔付、公平赔付”四项调解原则;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实行“点调制”,让医疗双方自主选择调解员调解;福州实行“助调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等共同参与调解。各医调委定期深入医疗机构进行纠纷隐患的摸底排查工作,加强研究判断,把握规律特点,指导医院完善预防工作措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到纠纷发生的事前、事中、事后。 

[责任编辑: 林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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