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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半年 厦门旅行社两家离场六家易主

2014-04-02 09:38 来源:东南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东南网4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崔晓旭)半年过去了,《旅游法》效应来了!

  游客开心了,旅程中有了充足的个人支配时间;旅行社也挺住了,只有两家离场、六家易主。

  导报记者昨日走访厦门旅游市场调查发现,《旅游法》实施后,很多旅行社在这半年来不断摸索重新寻找出路,推出的旅游产品也在传统旅游团的基础上,转战自由行市场。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影响力指数:★★★★★

  变化

  游客开心了 有充足的个人支配时间

  云南旅游团,“昆明、版纳、大理、丽江四飞”八日游。

  8天行程,第1天在昆明,便是自由活动时间;第4天在丽江,也有半天的自由活动时间。“以前跟着旅游团走,进很多购物店或是玩自费项目,如果不参与就白搭时间等着。现在没了这些,我们有了充足的个人支配时间,感觉旅行中轻松了不少。”市民温莎说。

  据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可以说,这是《旅游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半年过去了,几乎所有出游市民都对这点非常认可,不少人也切身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很多都按照要求进行了改变。在以往一些旅游线路天数不变的情况下,将一些原本留给购物店或者自费项目的时间改成了自由活动时间。”厦门中国国旅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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