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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下空间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开始执行

2014-02-28 09:07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8日获悉,《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开始执行,对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在收取土地出让价款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因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在《规定》内。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不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结建和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有三种情形可免收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的;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结建的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地上建筑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致。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明确规(约)定地上建筑不得分割转让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得分割转让。

  地铁工程按站(场)划分宗地。通道、站台、售票亭等地铁工程中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地铁工程配套开发的商业等经营性场所按出让方式供地,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对连结站(场)之间的地下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暂不办理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参照《规定》执行。《规定》下发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按原管理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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