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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规定:经营场所被征收要补偿停产损失

2013-10-16 09:06 来源:东南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规定:征收商铺要补偿停业损失

  安置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核心问题,备受各界关注。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建厅形成了《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25日前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公房拆迁户可继续承租安置房

  按照补偿形式的不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办法》拟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优先给予配租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公房租户也可获补偿。《办法》拟规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公房承租人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可以按当地政府规定选择购买公房产权或者继续承租安置房。征收国有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符合四条件可获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征收中市民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办法》拟规定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关于补偿标准,《办法》拟规定由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不低于6个月计算。

  《办法》还拟规定,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小贴士

  10月25日前,市民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海峡都市报记者 练仁福)

[责任编辑: 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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