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  >  经贸  >  食品  > 正文

餐饮业争议“最低消费被禁” 规定一刀切或有不妥

2014-10-17 10:39 来源:北京商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原标题:餐饮业争议“最低消费被禁”

  不久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禁止餐企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引发的争议还在继续。昨日,商务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就“禁止餐企设置最低消费”公开表示,此做法“具有明显强迫性,侵害消费者权益”、“是餐企利用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会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然而,餐企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最低消费也是遵循市场规律、根据成本做出的适当行为。

  设最低消费因何而起

  在商务部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沈丹阳就《办法》中提到的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做说明。沈丹阳表示,首先,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是否具有强迫性,是“禁止餐企设置最低消费”争议的核心问题。石景山某餐厅负责人认为,餐饮消费的开放程度很高,餐企不具有垄断性资源,因此在消费选择上不存在强迫性。通常情况下,包间都会专门配备1-3名服务人员,包间内的设施配备也比散台要好,基于这些投入,设置最低消费保证包间基本的收支平衡成为必要行为。

  庆云楼、老诚一锅等多家餐企负责人也对此解释,设置最低消费的通常都是中高端餐厅的包间,主要原因在于包间需要更高的服务成本投入。庆云楼餐厅经理表示,随着各项成本的上涨,仅靠上调菜品价格不能保证餐厅正常运营。“包间数量有限,占据空间和资源多,如果无限制使用,餐厅只能亏本运营。”

  什刹海某餐厅负责人表示,其餐厅受地理位置和经营面积的限制,只对仅有的两个包间设置了最低消费,目的还是为了不亏本。“餐厅要生存,因此不得不考量成本因素。”该负责人解释,同样品质的菜,在三环内和三环外的经营成本不同,“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餐厅不能随意采取提高价格的方式保证成本支出,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方式缓解成本压力”。

  规定一刀切或有不妥

  沈丹阳提出,根据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做出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一家经营台湾菜的餐厅负责人则认为,“设置最低消费是餐企利用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说法并不合理,因为餐厅通常会提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事宜。“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因此不能一刀切被认为不合理。”该负责人称。

  规定需要更多细则完善

  此外,沈丹阳表示,设置最低消费往往引发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之风。今年3月,中办和国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意见》,提出为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从试行办法出台后社会各界的反映情况看,各方面普遍认为,明确规定禁止设置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消费新风尚,引领餐饮行业进一步的转型发展。

  但一家主题餐厅的负责人认为“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或许只能说是导致过度消费的原因之一,但非主要原因”,因此不能将两者直接画等号。其实浪费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消费习惯引发的浪费,二是公款消费导致的铺张浪费。设置最低消费反而是鼓励消费者最大化地利用资源。

  亦有餐饮业内人士指出,《办法》中对于“最低消费”的模糊定义给他们的经营带来了不便。“到底怎样的情况算是餐企设置了‘最低消费’、是否有量化标准,《办法》并未明文规定,这很容易让消费者把我们的部分正规合法收费项目误解为是餐企在变相设置‘最低消费’。希望相关部门给‘最低消费’一个标准答案。”

  沈丹阳对此表示,现正在跟地方商务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发改委、工商部门研究具体办法。

  事件回顾

  餐企设最低消费将被处罚

  9月22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12条明确提到,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并且第21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 王伟]

视 频
  1.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称“穷得只剩钱”

    浙江惯偷钞票点烟被抓

      近日,浙江义乌一名男子在网上不断炫富,还用百元大钞点烟...

  2.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江宜桦重申彻查岛内油品市场

    关注台湾食品油事件

图 片
    服务专区

    投资流程办事指南往来手续联系我们Q&A

    关于我们 | 本网动态 | 转载申请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 版权申明 | 法律顾问
    京ICP证13024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391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219号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