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售卖的猪头肉、猪蹄等熟食看起来更好看、更新鲜,“黑心”商贩竟在制作熟食时使用亚硝酸盐,其制作的熟食亚硝酸盐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百倍之多。9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年6月24日,徐州市铜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街道进行检查时,对熟食店主李某销售的猪头肉、猪蹄等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李某销售的熟食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标,达到每公斤3068毫克,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每公斤30毫克的标准。
质监局工作人员随后向警方反映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李某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一包重约500克的亚硝酸盐。据被告人李某交代,她今年40岁,因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在家闲着没事,就想做点小生意补贴家用。
2013年3月,李某开始做起了熟食生意。刚开始,她从市场上购买一些煮熟的猪头肉、猪蹄等回家泡在调好的大料水中,等到卖的时候再捞出来。十几天后,她发现这样赚不到什么钱。于是,李某决定自己到肉联厂买肉用以加工。
为了让熟食看起来更好看、更新鲜,李某学会了一个偏方:在锅中加入少量的硝水,也就是亚硝酸盐溶液。事实也正如李某所料,她做的熟食因为看相上的提升,比其他几家熟食店更受顾客的欢迎,不仅生产成本低了,销量也逐渐攀升。在李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这100多天里,她共卖出近2000斤熟食。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购买的硝水(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仍以营利为目的,添入其卤制的猪肉中,并在其经营的流动熟食店内向群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另外,法院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 林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