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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新规:白酒生产不能标“特供”

2013-12-05 10:10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临近年底,又快到白酒的销售旺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白酒企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

  据悉,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

  通知称,目前白酒生产仍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个别地方白酒生产许可管理不严,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白酒中含“塑化剂”污染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问题。

  通知要求,白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针对此前白酒行业存在的“酒精勾兑”现象。通知规定,白酒生产企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通知还特别提出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此外,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对酒企采用药品生产监管中常用的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记者杨滨)

[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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