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7月16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6日表示,从17日起,就婚姻登记而言,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的重置性别,会被婚姻登记官视为该人的性别。
发言人表示,根据该终审法院命令,就《婚姻条例》(第181章)而言,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人士的重置性别,须视为该人的性别,幷因此有权与异性缔结婚姻。
当局于2014年3月在立法会提出《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以成文法反映终审法院在W案中作出的命令,让公众清楚了解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可按其重置性别结婚的权利。
发言人说,条例草案须待立法会夏季休会后才可恢复二读辩论及三读。虽然如此,随着终审法院的命令于2014年7月17日生效,从该日起就婚姻登记而言,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的重置性别,会被婚姻登记官视为该人的性别。
W出生时是一名男生,但后期被确诊患有性别认同障碍。W自2005年开始接受医学治疗。在2008年成功接受变性手术后,她获签发新的身份证和护照,反映了她的性别为女性。2008年11月,W聘请了律师,向婚姻登记处确认她是否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W后来被拒。
之后,W入禀香港法院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都维持婚姻登记官的决定,所以W其后上诉到终审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终审法院推翻婚姻登记官的决定,裁决W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但终审法院亦同时下令暂缓执行裁决一年,允许政府有更多时间修改法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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