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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私人贷款投诉 涉款倍增达918万港币

2014-03-18 10: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香港私人贷款投诉涉款倍增达918万港币

  图片来源:《文汇报》

  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贷款中介公司常以“不成功、不收费”、“低息”等作广告招徕。香港消委会去年接到有关私人贷款的投诉有92宗,总金额达918万元(港币,下同),最大宗的投诉金额达600万元,有关投诉主要是销售手法及收费争拗。另外,消委会亦发现若将中介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或顾问费连同利息一同计算在内,有关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将大大提高,部分更可能高达60厘,已违反《放债人条例》所订明的放债息率上限。

  消委会宣传及小区关系小组主席许敬文昨表示,去年共收到92宗有关私人贷款的投诉,较前年73宗上升26%;而投诉牵涉的总金额由2012年426万元增至去年918万元,升幅逾倍。然而,消委会在2011年至2013年收到关于私人贷款的投诉中,有46宗涉及不良营商手法,其中16宗涉及贷款中介公司,占约35%。

  不借钱需付手续费20万

  许敬文解释,近年贷款公司的营商手法备受关注,这类的贷款中介公司主要吸引急需现金周转或信贷记录较差的消费者,令他们误信中介公司可助他们成功获得贷款。其中一个个案有贷款中介公司职员表示,可以替投诉人林先生向银行商讨借贷600万元,更强调“不成 功、不收费”。林先生因此不虞有诈,遂签署文件。

  当该职员其后再致电林先生是否接受该笔贷款,他称不接受,惟该职员指“成功”的定义是由其公司决定,而且已有财务机构批准林先生的借贷申请,故即使不接受贷款,亦需支付手续费20万元。中介公司其后更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林先生申索,但最后撤销申索。

  许敬文称,贷款中介公司经常以“不成功、不收费”作招徕,令消费者以为如果最终没有完成交易,则不会被征收任何费用。但有关公司往往对贷款相关的资料含糊其词,收费和信息透明度不高,亦没有充分解释“成功”的定义。

  超放债息率上限属违法

  他续指,若将中介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或顾问费等一并计算在借贷成本内,有关贷款的实际年利率便会更高。有部分不法的放债人或因此利用贷款中介公司,试图收取高于《放债人条例》所订明的放债息率上限,即为实际年利率60厘,属于违法行为。

  消委会总干事黄凤娴亦表示,去年终审法院曾处理一宗上诉许可申请,案情指一名借款人透过一间贷款公司,获一间持有放债人牌照的财务公司批核6000元的贷款,但因而被要求向该贷款中介公司及一间担保公司支付酬金和手续费,合共5300元,因此在该项贷款中最终实际只获得700元。

  她指,法庭裁定有关公司的涉案人士违反《放债人条例》第29(10)条罪名成立。终审法院的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应尽快杜绝该类无良剥削,以保障弱势的借款人。

  加强抽查杜绝不良销售

  消委会表示,贷款中介公司一般会透过电话招揽生意,并向有意借贷的消费者声称可联系银行或放债人,以增强借贷人信心,惟消费者无法得知该等声称的真确性。消委会续指,若贷款中介公司与放债人之间合谋,而中介公司有收取借款人任何费用,就已经违反《放债人条例》。

  消委会提醒有意借贷的消费者,要小心衡量是否需要光顾贷款中介公司,以及衡量经贷款中介公司取得贷款所涉及的风险及利益,并须留意不同计划的借贷实际年利率差距。同时,亦建议政府检讨现行的监管是否足够,例如加强抽查持牌财务公司与贷款公司有否共谋向借款人收取报酬等,以杜绝不良放债手法。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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