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香港3月25日电 (记者 陈典、李双、李海元)25日上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外佣居港权案做出最后判决,终院裁定外佣没有资格申请居港权,同时决定不会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判辞指,在决定有关人士是否符合七年“通常居住”规定时,必须考虑该人的入境身份。外佣来港受雇合约极具限制性,必须受雇于合约指明的雇主,并居住在有关雇主的居所,才获准留港,合约完结时,必须返回原居地。外佣从一开始已被告知进入香港境内的目的并非为香港定居。因此终院裁定,外佣不符合《基本法》第24条中“通常居住”的涵义。终审法院5位法官一致驳回外佣居港权案的上诉。
另外,判词拒绝特区律政司提请人大释法的要求。终审法院认为,虽然律政司提出要解释《基本法》第158条,涉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关系是符合其中一个释法的条件,但认为法院毋须参照人大1999年就吴嘉玲案的解释,已经可就《基本法》中有关居港权的涵义作出结论,因此不需提请人大释法。
本案涉及的两名外佣Vallejos Evangeline B.及Domingo Daniel L.,分别于1986及1985年来港,先后申请居港权被拒,二人申请司法复核,获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但后被上诉庭推翻判决,案件终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天颁下判辞,成为终极判决,意味着香港30多万外佣不享有居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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