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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

2020-05-12 10:31: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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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度关注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

  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

  眼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全面融入社会方方面面,这也让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受到了严峻挑战。一方面,网络深刻地改变着作品的创造和传播方式,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加便捷;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等新形态不断涌现,现行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在解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这次修法,各方予以高度关注。尤其是能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反映时代特点,是此次修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对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发言中都提及有关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委员们建议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要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补充、修改和调整,加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体现时代特点,回应社会呼声。

  协调好著作权保护与网络技术发展关系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深刻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

  “要进一步紧跟网络技术前进的步伐,加强网络信息时代著作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以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李学勇委员说。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都提出此次修法要统筹推进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两个方面。

  杨志今委员指出,这次著作权法修改,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内容,规范作品的网络传播,健全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保护等制度,完善网络空间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同时,也要紧跟网络技术发展的步伐,推进著作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互联网+”著作权服务模式,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有序传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

  “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如何能够和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是这次著作权法修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李巍委员也强调要协调好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进一步健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

  20年前我国长篇小说一年的创作量大概是1000部左右,现在网络长篇小说一年已经超过了100万部。互联网让媒体介质和传播路径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利用先进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著作权法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指出,有的网站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甚至对其他网站的内容进行全网抓取。报告还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复制、传播愈发便捷,网络上的文字、音乐、影视、图形、软件等各类作品的侵权行为易发多发。

  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涉网络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据悉,目前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中,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占比超过三分之二,而网络著作权案件占到了著作权案件的三分之二。以北京市为例,数字显示,2014年到2018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90084件,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占85%。与此同时,对网络游戏画面、综艺节目模式、体育赛事直播、聚合链接等新型疑难案件却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鉴于网络传播对作品使用传播的影响和网络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左中一委员建议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法律责任作专门规定,规范协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形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机制。

  “既要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适应互联网开放共享协作的特点。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生成的大量与传统的侵权盗版行为不同的行为,侵犯著作权损害全社会创新创造意识是不应当被忽视的。”吴恒委员说。

  积极回应现实问题预留相关立法空间

  在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背景环境下,大量新的著作权问题随之产生。这其中,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特有的、新增的传播形式,尤其面临诸多问题。据了解,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权利类型划分过细,导致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都没有办法精确涵盖网络直播行为。

  除了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其他一些互联网的新兴业态的著作权问题也值得关注。比如,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等新型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再比如,网络游戏是否应当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等。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此次著作权法修法过程中应当适应时代需要,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也要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吴恒建议,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应当回应关于机器人创作、自媒体微信及其后台的经济运作、体育赛事、各类参与性行为的权益,对于目前尚未制定出惩治侵权盗版行为举措的,可以从理念上提出要求,为今后的相关立法留出空间。

  “现在流行的网络直播行为涉及哪些著作权?网络直播运营者与网络直播平台需要注意的著作权行为规范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构成‘作品’的标准是否应当重新界定?”在分组审议发言中,谢广祥委员发出了一连串的追问。他建议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能够充实完善相关内容。

  刘修文委员也认为此次修法应对数字化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给予进一步关注。以网络直播为例,他指出,按照目前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网络直播行为既难以归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难以归于广播权,只能用兜底的其他权利进行救济,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他建议适度调整网络传播中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同时确保在网络中实行法定许可的作品根据其传播情况能够获得合理报酬;建立健全权利人从网络平台转载中获得报酬的相关制度;在网络学术平台应用、图书馆数字化服务、数字阅读产业等方面,进一步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作品传播、公众使用之间的关系。

  “在互联网环境下,明确美术、音乐、文化遗产等领域及衍生的数字产品的著作权以及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等新型著作权的归属和适当的法律保护,增强有关规定的前瞻性,有效应对新的情况和挑战,平衡好著作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之间的关系。”刘修文说。(记者 朱宁宁)

[责任编辑: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