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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合同 考虑特殊属性 注重平等原则

2017-11-28 10:45: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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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时代,各类民事主体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买卖、提供和接受各类服务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例如,通过网络发送与接收邮件,在网上收看电影电视节目或欣赏音乐,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交流、浏览新闻,在购物网站上购买或销售商品,通过网络约车出行,玩网络游戏,等等。这些活动实际上都建立在网络用户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可以说,互联网服务合同已经发展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类重要合同。

  相较于一般合同,互联网服务合同具有特殊之处。一是大多数表现为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网络用户一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这些内容,无法对条款加以修改或协商。从网络运行的现实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的是海量用户,不可能逐一与用户协商订立合同。这样一来,格式合同就成为不得不采取的方式。然而,在这些以固定格式呈现的网络合同中,有可能存在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利于网络用户的免责、减责条款。二是很多合同表现为无偿合同。如电子邮箱合同、网络游戏合同、即时通信服务合同等。尽管提供服务本身可能是免费的,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却可能夹带一些有偿服务,或者大量收集并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甚至在一些交易类型中,数据本身就被作为交易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认真考虑保护用户的知情权、服务选择权和隐私权,防止用户合法权益被侵害。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一些合同规则可以适用于互联网合同。但是,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业态和网络合同内容,既有法律规范在调整范围和方式上存在不少空白,需要加以完善。在依法规范互联网服务合同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合同订立方式公平。互联网服务合同通过网络订立且只能在网络上履行,为了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误导甚至欺诈用户,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显位置显示自己的信息和实际服务内容、方式等,使用户能够合理推定网络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此外,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倾向于通过特定算法来设定更有利于实现自己商业利益的服务规则,比如判断哪类用户是不友好的,甚至将其列入黑名单。这样经由算法而生成的选择性服务,有可能出现歧视性交易,会直接影响用户接受服务的质量甚至能否接受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双方地位公平的立场出发,考虑赋予用户知情权以及获得救济的手段。

  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合同必须包括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法律责任等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根据用户的要求予以补充说明,从而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此外,在许多互联网服务合同中,合同标的是通过网络传输的内容或数据信息,如在线影视、音乐、网游道具、各类软件等。因此,在确定标的交付时间方面,不应以实物交付或签收时间为准,而应以信息数据进入买方系统且能够被买方识别为准。

  明确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义务。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收集、利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共享或再利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用户信息、隐私的保护政策和措施,泄露个人信息、侵害用户隐私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敦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此外,网络服务中的各种信息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储的,其中有些信息对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以安全方式记录和储存这些信息资料,保证原始数据真实、完整、安全。

[责任编辑:孙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