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话重庆14岁产女“童养媳”马泮艳:我需要的是一句道歉
今年29岁的马泮艳常常觉得自己的人生是割裂的。在她微博实名认证的身份一栏,她将自己表述为“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当事人马泮艳”。
“童养媳”的自称并非玩笑,9岁失去双亲,她住在了伯父马正松家,13岁她被送到同镇陈学生家抚养,在14岁和19岁,她分别产下一女一子。
2016年5月底,马泮艳的遭遇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去年6月,经过当地法院调解,马泮艳终于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但尘埃仍未落定,她开始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他们几乎毁了我的人生,难倒不应该说一句道歉吗?”电话那头,马泮艳语调坚定,“我本来是个懦弱的人,但多年来经历的事让我变得坚强,我的事情当地政府必须有个说法。”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由其主管的网站巫山网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不能认定马泮艳被拐卖和被强奸。
“28岁前我是(盲山)电影里面的主角,只是结局更悲惨。28岁之后我将是(我不是潘金莲)电影里面的李雪莲。但是我会重新开始结婚生子,同时进行维权,抗争到底。官司输赢不在乎。我将追究到我老死的那一天。”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马泮艳如是写道。
大山里的“童养媳”
3000元“代养金”
寄养在伯父家的她被转手
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马泮艳的家。在巫山当地人看来,那是个偏僻的村庄,需要从巫山县城先坐船后搭车,再走半个小时才能到。
在马泮艳的记忆中,1997年,母亲精神病发作,将父亲打死,因病被免于刑事处罚后离家出走。时年9岁的马泮艳及其姐马泮珍、妹马泮辉生活无法保障,由伯父马正松代养。
“在伯父家我过得并不轻松。”马泮艳告诉记者,在大伯家接近4年的时间里,她要上山砍柴、割猪草、喂猪,“就是正劳力一样了,没有吃白饭。”
2001年年初,12岁的马泮艳被伯父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
“我不愿意去,但他们没有再问我的意见,直接把我送过去了。”马泮艳回忆道。对于这一段经历,在官方发布的《情况说明》表述如下,“因马正松实在无力代养,在亲属的建议下将马泮艳送往双龙镇乌龙村陈学生家生活。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协议约定,陈家给马正松3000元‘代养费’,给马泮艳1000元‘恋爱金’,马泮艳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由陈家代养,达到结婚年龄后与陈学生结婚。”
就这样,什么都不懂的马泮艳稀里糊涂中,成为另一个29岁男人的“新娘”。
回忆并不美好,2001年春节后,陈家人带着马泮艳到福建打工。期间,陈学生强行和马泮艳发生了性关系。在福建,年幼的马泮艳找不到工作,呆了3个月,就被陈家人送回老家巫山县双龙镇。
马泮艳说,回到镇上后,她偷偷跑到二姑家,由二姑陪她去报警。彼时,双龙镇派出所民警带马泮艳到医院检查,证实处女膜破裂。伯父马正松告诉警察,侄女已经嫁给陈学生,警察将其归于家庭纠纷,没有再管。
14岁的妈妈
到第5个月才知道怀孕了
2002年,年仅14岁的马泮艳生下了第一个女儿,2007年,19的她又产下一男孩。
“那段时间我都不知道自己怀孕了,也没有人告诉过我。”突然开始喜欢吃酸萝卜,会猫在陈家厨房偷喝酸水,1米5出头,瘦的豆丁一样的姑娘,眼看着肚子越来越大,“突然有天,邻居开玩笑说我是不是怀孕了,我才知道肚子里有了个娃娃。”
没有去过一次医院,躺在床上痛了三天三夜,甚至还喝下了一碗符水,2002年10月,马泮艳成为了一名母亲。
谈及一双儿女,马泮艳的语气很平静,“没有太大的感觉,真的,年纪太小太害怕,完全没有做母亲的感觉。”
事实上,在马泮艳的描述中,逃走、抓回、毒打,这几乎贯穿了她的整个成长岁月。
“第一次逃跑是在14岁,发现后被毒打了一顿。”马泮艳语气苦涩,从那之后,她的活动范围被限定在陈家房子的100米以内,即使是上厕所,也会有人跟着。为了“管教”马泮艳,陈学生在床头放了一根半米长、一拳粗的木棍,常常无缘无故就是一段殴打。
离奇的是,即使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马泮艳也于2008年“被结婚”,在民政部门的系统中,有了她和陈学生的婚姻登记记录。“可能是当时为了给孩子上户口,陈学生托关系办好的。”
2016年5月4日,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双龙派出所与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
2016年6月,马泮艳与陈学生经法院调解离婚,马泮艳与陈学生所生儿女由陈学生抚养。
“可是我总觉得还没有结束,要不到一个说法,我完全做不到重新开始。”马泮艳想要的说法,是承认她伯父马正松对她的遗弃和拐卖,还有法律上的“前夫”陈学生对她强奸的事实,“我想要的,是这些伤害过我的人对我的一句道歉。”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马正松则拒绝作出回应。
对话
伯父马正松的亲属:
“无奈之举,现在没什么好沟通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陈学生在福建打工,记者打通他的电话之后,他以打错了为由匆匆挂断,而马泮艳的伯父马正松的电话,则由其亲属接听。
记者:马泮艳所反应的情况都是属实的吗?
马正松亲属:具体的情况我们没什么好说的,政府部门那里都有,你们可以去问他们。
记者:马泮艳住在伯父家时,生活情况怎样?
马正松亲属:当时农村很穷,(马正松)那时候也差不多50多岁了,靠着他一个人种田养活一大家子人,生活肯定艰难。农村的孩子,做点农活什么的,也是很普遍的。
记者:这里的“普遍”,也包括把孩子代养在别人家里?
马正松亲属:这边只能说没有义务责任去抚养她,但那么艰难的情况下,还养了她3、4年,确实是养不活了,才代养在别人家。
记者:马泮艳也说了,希望得到你们的一句道歉,你们会道歉吗?
马正松亲属:没有什么想去沟通的,马正松现在快70岁了,这几年为了这件事伤透了心,身体也很差了。
官方回应:
无法证明遭强奸
2月24日,中共巫山县委宣传部在由其主管的网站巫山网上发布了《巫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就马泮艳相关情况答记者问》(下文简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在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巫山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2月25日,记者联系上巫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就马泮艳的情况,均以已发布的情况说明为准,暂时不做其他回应,下一步的工作在其中均有所涉及。
记者翻阅《情况说明》,其中提到,由于时间跨度长、涉事人员多,人证和物证缺失,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本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部门先后前往双龙镇乌龙村、金花村等涉事人员居住地和广州、深圳、福建晋江等涉事人员工作地开展调查。
焦点一:
马泮艳伯父马正松
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和遗弃罪
《情况说明》提到,经公安机关调查,1997年马泮艳由其伯父马正松代养时,马正松家庭也特别贫困,作为全家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自己的母亲、患有精神病的妻子、自家的两个孩子和马泮艳三姐妹共8口人。
2001年,马泮艳的姑父罗元道见马正松家庭确实困难,在征得时年13岁的马泮艳同意后,于当年2月10日,和马正松、马正英(马泮艳姑妈)等人一起,将马泮艳送往陈学生家。
马正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同时,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焦点二
陈学生及其弟弟陈学龙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被陈学生强奸,自己当时是未成年人,且违背本人意愿。针对此,《情况说明》提到,公安民警专程于2016年5月前往福建实地调查,走访相关当事人,并将陈学生带回巫山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2001年2月,陈学生、马泮艳、罗燕(马泮艳表姐)和同村村民等结伴前往福建晋江务工。在福建期间,陈学生、马泮艳、罗燕、董泽文在同一房间居住,罗燕、董泽文表示没看到过陈学生与马泮艳发生性行为,陈学生也表示马泮艳未满14岁之前没与其发生过性行为。由于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依据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经调查确认,马泮艳女儿在2002年10月26日(农历9月21日)出生。根据医学专家意见,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马泮艳户籍资料显示,2002年1月24日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也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马泮艳称曾多次被陈学生弟弟陈学龙强奸,不知其儿子的生父是谁。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学龙否认与马泮艳发生过性关系。经DNA鉴定,马泮艳的子女DNA均与马泮艳和陈学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学龙强奸过马泮艳。
此外,民警调查走访了陈学生家周边住户和村干部14人,均反映马泮艳在陈学生家生活期间行动自由,能到邻居家串门,能独自去商店买东西,在家还不用做农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泮艳被非法拘禁。
焦点三
违规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马泮艳的“被结婚”,《情况说明》提到,经巫山县纪委、县民政局调查,2007年10月,陈学生与马泮艳到双龙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办工作人员刘忠辉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马泮艳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在《情况说明》中,为马泮艳办理婚姻登记的刘忠辉称,当时陈学生、马泮艳提出急于外出务工,子女急于上户口上学,刘忠辉便同意将二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资料留在民政办,待马泮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1月25日,刘忠辉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陈、马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刘忠辉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此,巫山县纪委已于2016年8月8日给予刘忠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焦点四
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
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事实上,诉讼时效一直是本案中存在一个重要情节。
马泮艳称,2001年4月在其二姑父罗元莽(已故)、姑妈马正英的陪同下,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到双龙卫生院进行了生理检查,双龙镇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视而未立案。有法律人士表示,这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即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马泮艳的案子中强奸罪追诉时效并未失效。
对此,《情况说明》做出回应称,经巫山县检察院调查,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辨认出马泮艳所述的接警民警,且双龙派出所也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通过对时任双龙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查找当时接诊记录,均无法证实该卫生院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巫山县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专家观点:
“这是个悲剧,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坦言,这是个悲剧,但是由于案件的时间久远,基本上已过追诉时效且取证困难,故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马泮艳为自己讨个公道也是无可厚非的,她也应该获得道义的支持和社会的同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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