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监管红线。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前一直传言的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限额管理得到确认,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和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100万,同一企业的借款上限分别为100万、500万。专家认为,网贷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网贷业务:十三条“负面清单”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8个月后,《暂行办法》终于公布,首先对网贷业务经营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与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十二条禁令’变成了十三条,增加了不得进行资产证券化等要求。”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在媒体撰文中指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另外,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暂行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
董希淼认为,如此一来,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账户都开在银行,网贷机构碰不到现金,可以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
网贷金额:同一平台个人上限20万
此次《暂行办法》最引人注意的是为借款金额设置了“天花板”,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事实上,部分个人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前不久,七部委联合叫停“首付贷”产品,就是不少网贷平台涉及的项目之一,而该产品也被认为会加大房产投资杠杆,增加房地产市场风险。
“网贷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陈莉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大额标的项目由于资金巨大风险积聚,另外平台为了分散风险常常会有拆标现象的出现,借款限额将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董希淼认为,新规意在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时,限额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不过,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这一条真正完全执行到位非常困难,目前各个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如何确定同一借款人或者企业在不同网贷机构的贷款金额也成为一大难题。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已于2015年9月上线,但截至今年2月,系统累计接入企业仅为60家,这与银监会公布的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2349家相去甚远。
董希淼认为,要想实现信息共享,一是要做到所有网贷机构备案,二是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系统,将平台信息和借款人信息都纳入其中。“随着资金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小型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生存压力,大型网贷平台也将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整个网贷行业将迎来为期不短的调整期。”
借款人和出借人: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
除了对网贷机构划定“红线”,《暂行办法》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对于出借人,《暂行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中提到,这些规定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对此,董希淼建议投资者,网贷投资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大,要有适当的风险承受能力,要做好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强、风险偏好保守稳健的投资者,不适合在网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借出资金,尤其是中老年人、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不建议参与网贷。(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