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那些“房氏家族”的成员通过寻租买了房、升了值、赚了钱,在查处时,就该启动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且不能只收缴当初贪污的钱,其升值所得与房租收入等都应作为违法所得的孳息,一并罚没充公。
据媒体报道,三年前被微博爆料坐拥11套房产的9“房妹”,其父郑州某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已被河南省高院二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六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房妹”被曝光的11套房产也已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所得,然而判决生效几个月过去了,部分涉案房产却依然在公开出租。
三年前,这个因“户口在上海松江区,但却在郑州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拥有11套房产”的90后女孩在网络上几乎无人不知。三年过去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却并未让“房妹”彻底淡出舆论视野。相反,因为部分涉案房产仍在公开对外出租而再次引起公众的猜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据此,检察机关在侦查“房妹”父亲一案时,没有理由不对涉案的房产进行查封。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特别是当法院已经判决登记在“房妹”名下的房产系违法所得后,仍有房产在公开对外出租,就显得更难以理解了。
目前尚不清楚,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依法查封过“房妹”的涉案房产,更不清楚究竟是谁在出租这些房产,又是谁在收取其房租。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办案单位应当依法查封这些房产。并且在判决生效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租和使用这些房产,在判决生效以后则应当立即、无条件将这些房产上缴国库。具体方式包括将这些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国有或者将这些房产拍卖、变卖,然后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不可否认,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在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往往处于松懈、没人监管、没人督促的状态。这导致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执行往往难以到位。现实中,有些“房氏家族”的成员,通过寻租买了房、升了值、赚了钱,但最后收缴的却只是当初贪污的钱。甚至在不少法院,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被人为搁置,很少启动。以至于很多犯罪分子根本不把财产刑当回事,甚至有人等着出狱后继续享用财富。这种现状如果不加以扭转,非但造成国库损失,且无法发挥刑法的经济制裁和导向作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
就本案而言,如果“房妹”的父亲被绳之以法后,“房妹”仍能不受影响地继续收取房租,那无疑意味着,非但该案没有因判决生效而画上句点,受损的社会公平也可能面临又一次的创伤。涉事法院现在需要做的,不仅是立即终止相关房屋租赁合约,将相关房屋收归国有,而且需要将这么多年的房租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的孳息,一并罚没充公。
□邓学平(律师)
[责任编辑: 杨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