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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面世

2015-09-26 08:4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意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决定推出自贸区跨境同业存单产品。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自贸区金融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25日,上海总部制定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以下简称“自贸区同业存单”),是以自由贸易账户为依托,面向金融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今年2月,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自贸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融入资金的规模、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就银行而论,建立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的区内新设银行(如华瑞银行),境外融资杠杆率为一级资本的5倍;银行上海市级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如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境外融资杠杆率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在境内,同业存单已是较为成熟的金融产品,发行规模快速增长,首批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也已于今年6月面世。自贸区同业存单的设计以境内同业存单为蓝本,在发行方式、报价模式、发行计划、信息披露等方面基本承继了境内同业存单的管理框架,但也结合自贸区的实际情况和境内外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在发行主体、投资主体、账户体系与交易平台等方面进行了差别化设计。

  上海总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自贸区同业存单的推出,有利于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利率定价机制,为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积累宝贵经验。同时,创设了主动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手段,拓展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货币市场功能。

  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分为境内发行人和境外发行人两类。其中,境内发行人包括区内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经法人授权、已设立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FTU)的上海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外发行人包括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并经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推出初期,自贸区同业存单将首先在自律机制成员范围内试点发行。自贸区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比照境内同业存单产品,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上海总部有关负责人认为,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自贸区同业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责任编辑: 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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