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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起诉

2015-03-21 09:53 来源:央广网 字号:       转发 打印

  央广网北京3月21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消费者如果和天猫发生了纠纷,要打官司的话,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近日,一位北京的消费者黄先生遭遇了网购起诉难的问题。由于在天猫上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他将天猫及网店起诉到了北京海淀区法院,但天猫以《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移送到天猫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给出的回答是,该约定事项属于霸王条款,无效。

  天猫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所有消费者在注册淘宝账户时就先同意了淘宝方面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其中有约定称,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消费者起诉淘宝、天猫就非得去杭州不可。但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根据《民诉法》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意味着买家在家门口起诉,并无问题。

  朱征夫:可以在买家的所在地起诉,因为这个管辖权是合同的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因为货是送到你这个买家这里的,所以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可以就近向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法律认为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可起诉。那么称“提前与消费者进行约定管辖地”的电商平台是不是真的说了算?海淀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并未明示,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没能够合理,清晰的传达给消费者。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法院如此判罚是合理的。

  刘俊海:的确有很多电商和消费者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当消费者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商家就提出来了,我们事先有约了,拿出一个条款,就是管辖地法院只能是在经营者地所在地,这样一个做法貌似也有合同做依据,但问题在于这些格式条款往往事先没有提示给消费者,而且这种做法让消费者远赴千里之外去维权,迫使很多消费者就要放弃自己的维权的想法。

  事实上,就如刘俊海所言,在格式条款有着这样类似协议管辖的电商平台还不只是“天猫”一家。此前也有消费者将“携程”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携程也提出消费者应该到携程总部所在的上海进行起诉,称这些内容在消费服务协议中作出约定。北京市二中院同样认定,这属于“霸王条款”。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许英表示,这明显需要消费者额外负担比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成本,依据《合同法》规定,是无效的。

  许英:我们认为这个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

  对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天猫商城公关经理沈恩华表示,没有回应:

  沈恩华:一切以法院判定的意见为准吧,我们现在对此没有评论,既然法院判决这个条款无效的话,那后面怎么处理就按照法律要求处理吧,我现在没有办法给什么回应。

  刘俊海建议,电商平台应该放弃这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给予消费者一个更加公平的环境。

  刘俊海:特别是加强细节管理,像涉及到争议发生的时候的法院管辖条款,就应当采取消费者友好型的态度,就是由消费者自由选择是在合同签订地或者是合同规定的履行地。另外,也可以由消费者他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消费者怎么打官司方便就怎么来,所以我个人认为当务之急,电商企业应当抛弃这些个自己单方制定的条款。

[责任编辑: 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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