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晓军
□ 本报记者 张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曾经存在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有望受到遏制。
尤其是那些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花多少钱将不再是由政府说了算。根据《条例》的规定,此类采购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采购需求应科学合理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坦承,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确实存在,解决这类问题,除了加强采购程序监督之外,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为此,《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防范内定供应商中标
《条例》对于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注与回应,还体现在对内定供应商中标的防范和规制上。
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本该是“阳光下的交易”,结果变成了暗箱操作。
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规定: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还有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法评审专家从业受限
为保证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条例》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条例》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条例》还强化了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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