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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下降的央企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2015-02-10 09:03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记者白天亮)国资委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提出2015年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央企,同口径工资总额将不得增长。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同时提出奋斗目标,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其中,央企利润总额奋斗目标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

  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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