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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将查处

2014-12-19 08:40 来源:新京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新京报讯 (记者张婷)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

  探索网络慈善等新慈善形态

  《意见》指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要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据新华社报道,网络慈善以其操作简易﹑成本低廉等传统慈善所不具备的优势,成为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大亮点。但网络慈善也存在重复募捐﹑骗捐﹑挪用善款等需引起注意的问题。

  对此,《意见》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将查处

  针对目前慈善组织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现象,《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

  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落实税前扣除、登记权限下放等政策

  《意见》还指出,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要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 链接

  公开时限

  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

  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专家说法

  对慈善组织的运作监管是重点

  《意见》指出,将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研究者唐钧表示,这体现了相关职能部门下放权力、推进慈善组织登记简化的趋势。

  他说,目前广东、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已经获得一定程度下放,登记制度已经获得简化。而中西部地区的登记较之东部地区仍更为复杂,因此在简化、下放登记管理权限方面,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区域管理,根据各地区不同情况执行《意见》提出的措施。

  唐钧指出,对慈善组织运作过程的监管是政府部门管理慈善组织的重中之重,管理最重要的着力点应该在于对其公开、透明程度的监管上。此前,相关职能部门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多集中在对其建立的审核上,而现在更多地转向对其运作过程的监督,这是一个良好的变化趋势。

  “因为对慈善组织来说,做到公开、透明是最重要的。”唐钧表示,政府监督、督促慈善组织公开化、透明化,将大大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果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工作运转不利,捐赠人及普通民众对该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和认知度都会受到影响。久而久之,捐款额度也就会受到影响,自然会运转困难,有被淘汰的风险。” 新京报记者 张婷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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