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桥头镇一针织厂老板因工厂经营不善,拖欠73名员工数月工资共51.6万元并逃匿,经人力资源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邹某勤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勤承租东莞市桥头镇某厂房,成立针织厂,经营毛衣加工,后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9月份开始拖欠该厂的员工工资。2013年11月15日,邹某勤拖欠73名员工工资共51.6万元并逃匿,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桥头分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2013年11月29日,厂房的所有人李某垫付70名员工的70%工资共327343元。2014年5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邹某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勤无视国法,以逃跑、藏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邹某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因妻子患病,其没有心情打理工厂,不知道拖欠多少名工人多少钱的工资,后来听说工人罢工,他心里害怕,不敢回工厂。因为不敢面对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所以2013年11月离开工厂时将手机关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证实针织厂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邹某勤的证据有工厂员工的陈述、证人证言,租赁合同等,上述证据均证实针织厂是独立经营,工人工资由被告人邹某勤发放。被告人邹某勤以逃跑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视被告人邹某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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