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吴京 涂浩)市民张某的妻子背着他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张某认为银行明知他本人不知道借款行为,却协同妻子违背他的意愿,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银行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无效的判决。
张某与妻子王某在丰台拥有一套住房。2012年,王某与银行签订协议,获得为期三年总额209万元的贷款。她将丰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协议上有夫妻双方的签字。
张某起诉说,他们夫妻早已分居,妻子借款是为了还高利贷,他对抵押房子的事情并不知情。他请求法院判令抵押贷款合同无效。
银行则认为,银行没有能力进行深层审查,只能表面核实,张某没保管好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有一定责任。一审时,法院对有张某签字的协议等文书进行了鉴定,认定签名属伪造。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银行方面不服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没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维持了一审原判。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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