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副主任 郭道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在京举行,继续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中国拟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为何设立国家宪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为此,有必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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