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杨亮23日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要求,财政部近日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等内容。据悉,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通过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将有效缓解部分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效应。
《通知》明确,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范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需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经济困难的失能等老年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关于补贴标准,《通知》明确,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自主确定。关于补贴方式,《通知》明确原则上按月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代金券。
[责任编辑: 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