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员工高某在打离职官司时,拿出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称月工资4000元,公司则提出质疑,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判其按4000元标准付钱。
高某曾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但高某出示了一张加盖有网络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工资4000元。
网络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为了帮高某才出具这张虚假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网络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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