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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企业将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受限

2014-09-24 09: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本报北京9月23日电(记者苗晓雨)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表示,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出让等方面采取限制和禁入措施。

  马夫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誉,满足参加政府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就属于《政府采购法》里规定禁入的情况。同样,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属于作假,投标无效。我们也可以引用这一条款,在招标环节对企业进行限制。”

  马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央各个部委都在制定与自己行业管理相适应的“黑名单”,在发改委的牵头下,构建联合惩戒机制,最终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每年6月30日前要公示上一年的年报,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对于有企业反映,如果企业都不公示这部分信息该怎么办。马夫表示,“这个担心有必要”,但是从现在《条例》试点的几个省份来看,对于自主公示的这部分信息,湖北省选择部分公示和全部公示的企业占比是20%,辽宁省的占比将近30%。“开始阶段就已经有这样的比例,比预想的要高得多。”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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