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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要让业主看得见

2014-09-03 10:37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沦为某些部门的生财工具,源于现有规定对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落实没有到位

  □许辉

  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记者近期追踪这笔钱的流向发现,这笔巨款并没有真正沉睡,它们不仅通过钱生钱悄然增加,而且部分还沦为某些利益部门的生财工具(9月2日《经济参考报》)。

  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从以往繁琐的申请启用手续,到如今的钱生钱沦为某些部门的生财工具,无不昭示着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已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方面也有专门的部门规章。原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于2007年10月30日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国家对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以业主大会的成立与否为界,划分了两个管理阶段: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因为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到账到业主大会成立,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正是在交由各地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的这几年里,由于这些部门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出现漏洞,使得某些部门打起了活期与定期之间利差的主意。这种侵占利差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挪用或贪污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介入,查实并追责。虽然上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包括资金增值收益等在内的相关情况,但是如果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公布的话,并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导致实际操作不尽如人意,成为应景性条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沦为某些部门的生财工具,源于现有规定对资金管理的透明度要求落实没有到位,使得资金在暗箱中运行,脱离了公众尤其是业主的视线范围。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通过完善法律规章的途径,建立健全资金公开运行、管理的机制,并辅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既要使业主看得见资金本金,还要看得见收益和支出,真正能够监督账户资金规范运行和管理。

[责任编辑: 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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