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钟紫薇报道:由于工作原因,香港人何女士的丈夫需常年来往香港和内地,不久前何女士发现其丈夫不仅在内地找“小三”,还送钱又送车,赠与的财产合计150多万元。怒不可遏的何女士把“小三”告上法庭,认为丈夫赠与“小三”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利益遭损,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要求“小三”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判决支持何女士的诉求。
小三喊冤称被欺骗
何女士与丈夫蒋某结婚二十年,由于工作原因,蒋某需要经常来往香港和东莞之间。2010年4月份开始,蒋某在东莞认识了当时仅二十出头的女子谢某,两人很快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份,蒋某先后十余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谢某,合计1029510元,还通过银行转账付款48万余元,为谢某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
2013年7月份,事情被何女士发现。何女士认为,丈夫和谢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丈夫与谢某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谢某返还受赠的财产1514910元。
庭审时,被告谢某辩称,蒋某转账到其名下账户合计仅有1029510元,其中有50万元是因蒋某在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的,事后通过转账归还给她。
谢某委屈地表示,蒋某跟她交往时自称已经离婚且希望与她结婚。直至收到法庭的传票后,她才知道蒋某在香港已有配偶。她也是一名受害者,依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又称,蒋某赠送的财产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只需返还赠送财产的50%。
擅自赠与全部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某并未能举证证明蒋某曾经向其借款50多万元,并且亦未能证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来源可以出借。在谢某未能举证其获得上述款项存在其他正当理由前提下,法院认定系蒋某赠与谢某,赠与款项的数额为1514910元。
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本案中,蒋某未经何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损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一审判决谢某返还其受赠的1514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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