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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启动

2014-05-22 08:36 来源:人民日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自发自还地方债 开了明渠堵暗道

  制图:宋 嵩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将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启动。为加强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试点对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债券风险如何控制?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须在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发行,并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办法要求,试点地区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试点地区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试点地区政府债券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试点地区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切实履行偿债责任,维护政府信誉。试点地区应将本地区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政府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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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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