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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缴社保是单位法定义务 不得以调高工资推脱

2014-05-20 08:42 来源:扬子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在线律师:殷柱海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先生:今年4月因为公司岗位调整,我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手续时,我发现企业未为我办理社会保险,我向公司提出了补办社会保险的要求,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他们的理由是:在我入职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公司给每位职工月薪不低于4000元的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公司人事部门称既然有协议,双方就应该遵守,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我补办社会保险?

  殷律师:用人单位与职工协议以高工资来取代社会保险是非法的,属于无效协议。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你的权益。《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交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工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相互取代。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也恰恰是工资制度所缺少的,因此再高的工资也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 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的董云春律师。

  律师在你身边

  每周一至六9:30-11:30

  热线:025-96096-1

  主持记者:邢媛媛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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