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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转”

2014-03-03 09:35 来源:北京晚报 字号:       转发 打印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昨天公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实现了转移接续。参加两种保险的人员,以退休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是否达到15年为界,满15年的可申请转入职工保险,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不足15年的,则从职工保险转入居民保险,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暂行办法》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存储额(含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部分不转移,但这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许延长缴费后再衔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累计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人社部解释说,主要是考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的缴费标准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会导致低缴费换取高额待遇的不合理情况。

  人社部表示,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要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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