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公开实践显示,法治化是预算公开的必然选择。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实质在于实现预算权的规范化。现代法治国家预算权规范化的发展先后诞生公法进路和私法进路,但当前我国预算权的配置与监督在两条进路上都面临着一些困难。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发展进路需结合财政分权体制。
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实践必须遵循预算公开法治化一般规律,合理利用转型期我国既有的民主资源,认真对待财政分权体制下纵向政府间事权存在差异配置的基础上,激发公法进路与私法进路两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地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预算公开可利用私法进路上已呈现的契机,以协商民主为基础将预算权规范化的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从而化解预算权规范化外部困境中(即私法进路)的难题,进而将推进社会公众的预算参与作为实现预算公开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而省级以上层级(含省级)预算公开应从“顶层设计”的视角出发,以代议制民主为根基来突破预算权规范化内部困境中(即公法进路)的障碍。我国预算权规范化的私法进路与公法进路之间将呈现出的“倒逼式”逻辑关系,应是我国预算公开的法治化设计须遵循的理论认知。
(以上分别根据《法学研究》、《法学》、《中国法学》,文稿统筹:刘金林)
[责任编辑: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