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1、原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证书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原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权证书依然继续有效,不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但3月1日后办理买卖、变更、转移等过户手续时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2、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3、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况。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6、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8、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生命,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杨莉 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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