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说是‘双气’,为啥暖气不通了?”济南市民赵亮(化名)好不容易攒够钱买了套有暖气的房子,到了冬天却发现停暖了,赵亮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把卖主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日前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没有支持赵亮的诉讼请求。
买的双气房,半年后“断暖”
去年年初赵亮看中了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当时他还摸过暖气片,确实是热的。他觉得挺合适,就与卖主钱爽(化名)签订了购房合同,不久后入住。
但半年后的8月份,赵亮看到小区大门口张贴了一张通知,写着“因企业经营原因,自2014年起停止对小区的供暖,请各业主自行解决供暖问题”。赵先生一看急了,刚买到房子才半年,怎么说不供暖就不供暖了呢?赵亮四处打听后得知,2013年交采暖费的时候,供暖方就已经告知业主,2014年小区将不再供暖。
他疏忽了一个问题,这套房子是一家单位的房改房,小区供暖方式并非全市统一集中供暖,而是由钱爽所在单位单独供暖。赵亮非常生气,他认为钱爽隐瞒了这一事实,于是把钱爽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20万元。
拿出“邻居证明”,法院没采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证明钱爽在卖房时就知道小区不再供暖,赵亮拿出了一份由邻居孙某出具的《证明》,内容由赵亮书写、孙某签名,载明:“孙某交2013年冬季取暖费时,已经被口头告知,2013年系最后一季供暖,今后将不再集中供暖。”
钱爽对《证明》不认可,并要求孙某到庭作证。这下赵亮犯了难,他说自己与孙某不熟,能取得孙某签字已经不易,无法让孙某到法院作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的购房合同属有效合同,对于赵亮主张钱爽隐瞒房屋将停止供暖这一重要信息,他应承担举证责任。尽管赵亮提供了一份有孙某签字的《证明》,但因孙某本人未到庭,法院没有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赵亮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董永涛 丁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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